admin 发表于 2021-2-17 22:14:17

沂水又逮着20多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!

2月16日,大年初五一大早,沂水县公安局联合综合执法局、社区志愿者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查禁工作。共出动警力600余人次、车辆120余辆,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0余起,劝阻制止50余起,批评教育60余人,现场发放宣传材料200余份。
治安大队2月16日6时许,田某年(男,61岁)于胡埠西村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。
特巡警大队2月16日7时许,张某明(男,52岁)于北坛社区北门燃放鞭炮一挂被查处。
2月16日7时许,宋某烈(女,62岁)于长安南路东侧司家官庄路段燃放鞭炮一挂被查处。2月16日6时许,王某爱(女,75岁)于东环路燃放鞭炮一挂被查处。2月16日6时许,武某波(男,46岁)于沂蒙山路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。
城区派出所2月16日5时许,黄某生(男,61岁)于复烤厂家属院门口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;阚某增(男,62岁)于裕丰小区内燃放鞭炮被查处。
开发区派出所2月16日6时许,王某明(男,69岁)、高某平(男,58岁)二人于茶庵街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。

龙家圈派出所2月16日,王某成、史某范、郑某军、黄某厚、耿某欣、张某磊、孔某增、齐某胜等八人在沂水县龙家圈街道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。
黄山铺派出所2月16日,袁某海(男,53岁)、郑某存(男,40岁)、武某忠(男,60岁)、曹某明(男,50岁)、李某春(男,40岁)、董某峰(男,40岁)、刘某刚(男,37岁)、武某强(男,30岁)等八人于禁限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查处。
城东派出所2月16日8时许,城东派出所民警巡逻至石山官庄路段,发现树上挂着未燃放的爆竹,当场解下收缴,并对群众进行批评教育,向其普及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常识。
沙沟派出所2月16日8时许,沙沟派出所民警在镇驻地巡查时发现一女子欲燃放鞭炮,遂上前制止,并将鞭炮收缴。
莫要抱有侥幸心理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一定要遵守!
关于禁限放的那些事

●禁放区域:
1.机关办公区域、医疗机构、教育机构、养老机构、公共文化场所、宗教活动场所及门口周边;2.庐山工业园区;3.车站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4.文物保护单位;5.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单位;6.公园、山林、景区、湿地、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;7.输变电、燃气、燃油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;8.高架路、过街天桥、立交桥、隧道、地下空间。●限放区域:沂水县长江路(东二环路)以西,玉山路(南二环路)以北,泰山路(北一环路)以南,黄河路(西二环路)以东形成的闭合区域(包含分界道路、桥梁)及各乡镇驻地(范围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确定)区域。●禁限放时间:限放区域内,每年除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外,其它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。●违反规定的处罚:1.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或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根据《条例》有关规定,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2.在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或禁放区域,从事庆典、婚庆、殡仪、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,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,根据《条例》有关规定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。●奖励举报: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,并根据《临沂市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办法》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。举报电话: 110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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